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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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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商标注册成功不容易,且花费的时间还特别漫长,所以一旦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所有人都需要好好的维护自己的商标,千万别以为我的商标都已经注册成功了,就觉得受到保护了,就万事大吉了,如果稍不注意,到手的商标就会成为别人的了。那么商标注册成功后,有哪些主要注意的地方呢?下面小编为大家讲解讲解。

1、商标到期,却迟迟都没有续展,那么这个商标就再也不属于你了。注册成功的商标是有期限的,一般商标的期限是10年,到了这个期限商标所有人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商标续展。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限期限为10年,10年后如果还需要继续使用此商标,那么必须在10年期满1前一年,也就是前12个月内,要申请商标续展注册,如果在这期满前的一年内,没有申请续展的,商标局还会有6个月的宽展期,在这6个月内仍旧没有申请续展的,此商标的寿命也就到此结束,并被商标局注销掉,就可以被人重新注册此商标,就成为了别人的商标了!从此以后,这商标就再也不再属于你了!

2、商标太过火爆,被沦为了通用名称,也可能使此商标走向死亡。商标能火爆起来,相信这是大家求之不得的事情,然而,如果商标太过火爆,也会使之引火烧身。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何希望商报能火,但太火又有危险?其实也并不是说太火就会有危险,这主要也是商标所有人如果在商标名声火爆的时候,没有注重保护和商标管理,使得商标被频繁的用在了描述某些产品上,此时的商标就会失去了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然而就会被沦为了通用名称,而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如果商标被沦为通用名称,那么此商标就可以被任何人,任何公司单位等向商标局申请撤销,那么次商标就走向死亡了!

3、注册成功的商标,连续三年都不使用,这会使商标走向死亡的概率达到90%。如果辛辛苦苦注册好的商标,或因某些原因,连续了三年都没有使用,那么这个商标很可能就会被商标局撤销。商标为何三年没使用就会被撤销呢?由于我国的《商标法》有规定,注册商标,如果没有什么不正当的理由,连续三年都没有使用的,任何人或是任何公司单位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此商标。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也就是我们常常说所的 商标撤三,商标一旦被撤三成功,那么就再没有这个商标的专有权。不过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诉,但是申诉必须要有 ;证据 ;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证明此商标有被 ;使用 ;过,或者因为公司破产清算的;正当理由或是因为政府政策限制等等这些正当的理由才导致没有使用,才能进行申诉,否则就定被 撤三让你彻底失去这个商标。

4、如果公司注册信息改变,然而商标却没有变更的,那么这也是使商标走向灭亡的原因。假如公司的地址变更了,或是公司名称变更等等公司变更的情况,然而却没有把商标也随之变更,那么也会使此商标走向死亡。商标代理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而企业由于缺少对于商标知识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难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务。《商标法》规定中,如果商标注册人在公司名称,公司地址等发生公司变更的事项,商标没有变更,则商标局就会把商标撤销掉。因此,商标注册人应在公司发生变更的时候,也别忘了商标也需要变更。

5、恶意抢注的商标,死亡率也高达50%商标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假如不管不顾,恶意抢注别人的商标,那么仍旧逃不掉商标无效的后果,由于《商标法》规定,如果恶意抢注别商标,模仿驰名商标等违规行为,则会被商标在先权利人请求商标评委员宣告商标无效。因此商标权利也必须要遵守。

关于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的说明: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中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为:

(一)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包括:

1.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等;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等;

3.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二)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包括:

1.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

2.商标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

3.商标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等。

(三)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装饰、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挂号卡、奖券、文具、发货单、提供服务的协议等;

2.商标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包括汇款单据、发票、发货单、提供服务的协议等;

3.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四)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不视为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

(五)以下情况视为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因国家政策限制停止使用的;

3.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

4.其他无法使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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